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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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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动力
9.0.1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生产热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1t/h,仅为该厂房服务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厂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和窗。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操作间隔离,设置独立朝外开启的门和窗。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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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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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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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工艺布置
5 建筑
5.1 一般规定
5.2 屋面、顶棚
5.3 墙体
5.4 地面和楼面
5.5 门窗
5.6 楼梯
5.7 安全疏散
6 结构
6.1 结构选型
6.2 结构计算
6.3 结构构造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采暖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动力
10 电气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0.3 电气设备
10.4 室内电气线路
10.5 照明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0.7 防雷和接地
10.8 防静电
10.9 通信
11 自动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1.4 控制室
11.5 火灾自动报警
11.6 视频监视系统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